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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单位资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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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76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2001年9月2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0号)第二十三条:“灌充施放系留气球或升空气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州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技术资格认定,并执行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 (三)《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2004年12月16日)第六条:“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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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4名以上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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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一)《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人员登记表、有关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五)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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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市政府政务中心气象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二)市气象局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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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一)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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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