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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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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一)《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2003年1月10日)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第三十九条:“禁止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2004年12月16日)第十三条:“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第34条:“对于群放单个总质量小于4千克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施放直径小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小于3.2立方米的系留气球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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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一)具有气球灌充施放资格证; (二)气球施放场所的环境条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要求; (三)气球施放场所不属于飞行管制部门依法划定的机场范围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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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一)气球灌充施放资格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危险化学品储运许可证明文件; (三)《四川省施放气球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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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一)施放单位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向所在地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气象窗口递交申报材料;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向所在地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气象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二)气象局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三)须经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的,由申请人持气象局批准的审批表,向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经其批准后方可施放。 (四)需要征求飞行管制部门意见的,由有关气象局征得飞行管制部门同意后审批。 (五)更改施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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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一)法定期限:自由气球,5个工作日;系留气球,3个工作日。(二)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用户要求时间紧迫的,可以在收到申请的当日确定是否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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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