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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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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2004年12月16日)第十五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2005年1月28日)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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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一)初步设计审核项目,已完成项目初步设计方案。 (二)施工图设计审核项目,防雷装置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设计,并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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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一)初步设计审核: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2、总规划平面图; 3、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4、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应当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二)施工图设计审核: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2、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3、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4、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5、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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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一)申请单位向省政务服务中心气象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二)省气象局作出设计审核决定。 (三)经审核合格的,气象窗口向申请初步设计审核的单位出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向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核的单位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同时将核准书转送建设窗口,作为建设部门“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备案”或“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的必备条件之一;经审核不合格的,气象窗口应向申请单位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由申请单位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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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时限: 1、初步设计审核,15个工作日。 2、施工图设计审核,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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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