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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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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2004年12月16日)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2005年1月28日)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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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竣工验收项目,其防雷工程已经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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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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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一)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1、申请单位向省政务服务中心气象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2、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竣工验收并作出决定。 3、验收合格的,向申请单位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同时将合格证转送建设窗口,作为建设部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条件之一;验收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申请验收。 (二)专业工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1、申请单位向省政务服务中心气象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2、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竣工验收并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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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一)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期限:竣工验收,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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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