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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现将市气象局党组书记、局长姚志国同志在市政府五届102次常务会议上宣讲《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材料印发,请各县气象局、市局各单位认真组织职工学习,扎扎实实做好汛期气象服务工作,为广元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福祉安康作出更大贡献。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第57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下简称《气象法》)第五章“气象灾害防御”相关规定,在总结多年来气象灾害防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有关内容进行了深化和细化,从而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规定。于2010年1月20日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从六个方面对《条列》作一简要汇报。
一、《条例》立法的目的
(一)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
建国以来,我国气象事业发生了历史性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一是建立了中国特色气象服务体系,气象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和各项气象服务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二是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气象预测预报系统,气象预测预报能力不断提高。三是建立了自动化水平较高的气象观测系统,气象观测能力显著增强。四是建立了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取得了一大批支撑气象业务服务的科研成果。但是,经济社会的发展给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在气象灾害预防方面,亟需加强防御能力建设,完善不同种类气象灾害的预防措施。二是在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方面,需要进一步整合气象监测信息网络,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尤其是亟待提高极端性天气事件的监测预警能力。三是在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的发布方面,需要进一步拓宽信息发布渠道和覆盖面,提高信息发布的时效性,为人民群众有效避险提供保障。四是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应急能力建设,规范应急预案的启动和解除,确保应急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因此,需要通过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进一步改进和提高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二)是应对气候变化新形势,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损失的需要。
我国幅员辽阔,自然条件复杂,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在各类自然灾害中,70%以上的是气象灾害。近几年,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大背景下,我国气象灾害越发呈现出突发性强、种类多、强度大、频率高等特点。局部地区极端高温、极端低温和强暴雨、强台风等极端性天气事件明显上升。气象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给我国经济、社会以及可持续发展带来很大的挑战。据统计,本世纪以来,全国因气象灾害导致的死亡人数平均每年在3000人左右,经济损失约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1%~3%。2008年气象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达3100多亿元(其中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损失1590多亿元)。因此,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
(三)是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必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下,通过多部门密切协作,全社会共同努力做好这项工作。因此,有必要总结多年来防御气象灾害的经验,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防灾减灾机制,通过完善法律规范,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在气象灾害防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加强农村、街道、社区等基层的灾害防御能力建设。
二、《条例》对气象灾害的定义及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条例》关于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许多自然灾害,特别是等级高强度大的气象灾害发生以后,常常诱发出一连串的灾害,这种现象叫灾害连发性或称灾害链。例如,暴雨引发的洪水造成洪涝灾害,进而可能带来大面积山体滑坡,造成地质灾害。自然灾害常接连发生,则构成了并发型灾害链。灾害链中最早发生的起主导作用的灾害称为原生灾害;由原生灾害诱导的、第二次生成的、间接造成的灾害就叫次生灾害。气象灾害还会造成一些衍生灾害。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将自然灾害分为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除地震灾害、生物灾害以外,洪涝等水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巨浪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山洪、滑坡、泥石流等衍生、次生灾害也与气象因素密切相关,这些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了处理好气象灾害与衍生、次生灾害之间,以及条例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之间的衔接关系,作出了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条例》规定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有6章48条,主要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在气象灾害预防方面,《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当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影响,编制相应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划加强防御设施建设。同时,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的特点对台风、大风、暴雨、暴雪、低温、高温、雷电、大雾等规定了不同的预防措施。
二是在气象灾害监测、预防和预警方面,《条例》要求有关地方政府要加强灾害易发区的监测工作,完善灾害信息共享制度。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建立气象灾害的接收和播发设施。
三是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方面,《条例》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及时作出启动预案的决定,采取必要的应急管理措施,组织受灾人员及时转移、疏散,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气象灾害跟踪监测、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公用设施运行保障、农业抗灾指导、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
四是在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建设方面,着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灾害防御联动机制。气象灾害防御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要求政府、部门之间建立联防制度。《条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有协助政府做好防御知识宣传、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的义务,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人员协作政府开展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条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加强气象灾害工作时提出了基本要求,它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级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是负责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它既是人民政府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领导所必须遵守的一项法定职责,也是人民政府履行加强对气象工作协调职责的前提。根本目的是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强化统一指挥、协调联动,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按照条例的其他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必须通过组织制定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实施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处置措施等行为,履行组织、领导和协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职责。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气象防灾减灾事业是基础性公益事业,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同时,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向社会提供的一项重要的公共服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必须走规划发展的道路,也必须由政府来主导,由公共财政予以支撑和保障。因此,《条例》通过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中央和地方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保障其开展。 (三)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条例》从两个层面确立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职责分工:第一,在中央,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二,在地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省、地、县三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以气象灾害应急为例,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的气象台站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评估,启用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开展现场气象服务,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同时,民政、卫生、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电力、通信、国土资源、农业、水利、公安等有关部门也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五、相对于《气象法》而言,《条例》具有五个方面的突破和四个方面的深化。
“五个突破”:
第一,首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立了气象灾害防御原则、机制。依法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使“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进一步健全。
第二,首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立了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区划制度。
第三,首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了各类气象灾害的预防措施。气象灾害重在预防,条例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的特点,对台风、大风(沙尘暴)、暴雨、暴雪、低温、高温、大雾、霾、雷电等气象灾害规定了不同的预防措施。
第四,首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对空间天气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作出规定。这是一个新的领域。《条例》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太阳风暴、地球空间暴等空间天气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第五,首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对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作出规定。积极有效的应急处置是减少气象灾害损失的重要手段。《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依据,对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解除,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应急处置中的职责和义务,分别作出了规定。
同时,《条例》在四个方面对《气象法》的有关内容加以深化:一是深化了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体系建设制度;二是深化了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设;三是深化了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四是深化了雷电灾害防御组织管理制度。
六、《条例》的特点
《条例》在起草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新时期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与以往关于气象灾害防御的单项法律规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比,在行政法规层面实现了突破和深化。
《条例》充分吸收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特别是《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等重要文件精神,并加以概括总结,上升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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